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院各类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学生诚信意识,促进优良学风的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视情节轻重,分为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
第四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于此类违纪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类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的(开卷考试除外) ;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四)不在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
(五)不在规定位置答题,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六)考试开始后不按规定关闭通讯工具;
(七)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第五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于此类违纪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类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不带考试相关证件,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迟到超过考试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学校统一印制)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行为的。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或在考试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对于此类舞弊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类考试舞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五)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第七条 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舞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类舞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识错误态度不好的,第一次有此类舞弊行为的,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舞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舞弊的(与考试内容有关);
(四)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擅自调换座位或擅自传、接物品的;
(五)索要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九)其他舞弊行为较严重的。
第八条 考试违纪后概不认错,态度恶劣者,可加重处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无效,成绩记为“0”分。
(一)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学生;
(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试违规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停止其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对考生用于舞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二)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时,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科研处。
(三)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舞弊现象,监考人员应收集学生违纪或舞弊物证、旁证等材料,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违纪或舞弊物证、旁证等材料及时送交教务科研处和学生所属教学学院。教务科研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及相关教学学院对涉及学生违纪或舞弊行为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通报全院。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科研处
2025年9月
